國際法院氣候諮詢意見書:開啟氣候正義與企業董事會問責的新紀元

國際法院於2025年7月發表的歷史性諮詢意見書,確立了各國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內的具約束力法律義務,此舉將根本性重塑企業治理要求,並為全球董事會創造新的戰略要務。

國際法院的里程碑式裁決

2025年7月23日,國際法院作出了一項被氣候倡議者譽為《巴黎協定》以來「國際氣候法領域最具里程碑意義的法律進展」的裁決。法院認定各國負有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C內的法律義務,此裁決標誌著國際環境法與氣候正義領域的重大突破。

這項史無前例的諮詢意見源於瓦努阿圖主導的倡議,該倡議獲得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支持——此乃國際法院史上首度所有國家均同意提出諮詢意見請求。法院共收到91份書面陳述及62份針對該陳述的書面意見,並於2024年12月在海牙舉行的公開聽證會上,聽取96個國家及11個國際組織的口頭陳述。

國際法院院長岩澤祐治表示:「氣候變遷的後果……凸顯了氣候變遷所構成的迫切且關乎存亡的威脅。」該法院的意見書長達數百頁,針對兩項關鍵問題提出見解:各國在保護氣候系統免受溫室氣體排放影響方面的義務,以及未能履行這些義務的國家所面臨的法律後果。

超越巴黎,邁向具約束力的義務

這項裁決之所以具有革命性意義,在於其建立在全面的法律基礎之上。這項法律義務不僅源自《巴黎協定》,更涵蓋人權法、海洋法以及防止跨境損害的慣例義務。國際法院將多條國際法脈絡交織融合,構築出前所未有的氣候問責框架。

本法院的做法奠基於其他國際法庭的近期裁決。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於2024年5月裁定,碳排放可被視為海洋污染物,各國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及控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國際法院的意見書為這項新興的國際共識奠定了基石。

公司治理的啟示

提高受託責任

國際法院的意見書將根本性地重塑企業董事會的法律與戰略格局。董事會將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因其肩負著確保所監管企業長期治理的重要職責。隨著各國現已依法必須達成1.5°C溫控目標,企業董事面臨的受託責任將超越傳統股東至上原則,延伸至涵蓋氣候治理責任。

作為主流投資與規劃視野中可預見的財務議題,氣候變遷應促使董事們更積極履行治理職責。董事們再也不能聲稱對氣候風險一無所知,或將環境考量視為可有可無的企業社會責任倡議。

戰略整合要求

國際法院的裁決要求董事會根本性地改變其制定策略的方式。董事會基於短期決策所定位的公司方向,可能對組織的韌性產生深遠的長期影響,因此必須審慎考量氣候變化將如何重塑未來的商業格局。

有效氣候治理現要求董事會:

情境規劃整合:董事會提出的任何企業策略,都應整合多種潛在氣候情境,以增強董事對其戰略決策韌性的信心。這已非可有可無的戰略規劃——而是由各國具約束力的1.5°C溫控義務所驅動的法律要求。

商業模式轉型:長期韌性可能需要對整個商業模式進行根本性且大膽的戰略調整。國際法院的意見書透過為氣候政策方向建立法律確定性,加速了此項必要性。

強化董事會組成與專業能力

董事會應確保其具備充分的知識、技能、經驗及背景,以有效探討並就氣候相關的威脅與機遇作出決策。國際法院的裁決使氣候素養成為董事會職能的必要條件,而非可有可無的附加選項。

有效氣候治理的關鍵要素包括董事會參與、將高管薪酬與氣候績效掛鉤,以及確保高層具備必要的氣候專業知識。董事會現需積極招募具備氣候專業知識的成員,並為所有董事提供全面的氣候教育。

氣候正義作為戰略框架

理解氣候正義的必要性

氣候正義在國際法院的意見書中,既作為法律原則浮現,亦成為企業的迫切要求。眾多聲明同時強調推進氣候正義的重要性,指出必須承認某些國家對氣候變遷的歷史責任,以及氣候變遷正對那些最無責任的群體施加不成比例的負擔。

對企業董事會而言,這意味著需圍繞以下方面進行戰略考量:

轉型規劃:轉型計畫正迅速成為氣候報告的核心焦點;事實上,七大工業國組織與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已公開表態支持,監管框架亦持續強化對此類計畫的期待。董事會必須確保這些計畫遵循公正轉型原則,充分考量對弱勢群體的社會與經濟影響。

供應鏈責任:國際法院強調預防跨境危害,將企業責任延伸至全球供應鏈,要求董事會確保其營運不會助長發展中國家面臨氣候不公的困境。

利益相關者資本主義與氣候正義

以永續發展為優先考量企業,其市場估值往往更高。華特華盛頓集團2018年關於永續投資的研究報告顯示,ESG評分較高的企業長期而言通常能提供更優異的風險調整後報酬。國際法院的意見書透過建立法律確定性,強化了此趨勢,進而激勵企業採用氣候正向的商業模式。

董事會需要主動與這些利益相關者互動,傳達公司的氣候策略與績效表現。此類互動有助建立信任並吸引長期投資,特別是來自注重環境、社會與治理(ESG)因素的投資者。

董事會策略實施框架

治理架構建議

1.氣候委員會設立:ESG委員會與碳排放率呈負相關,顯示正式治理架構能推動可量化的環境績效改善。

2.高管薪酬對齊:將氣候治理納入戰略的董事會,對於制定雄心勃勃的碳減排目標及監督進度至關重要。他們需設定可信的淨零排放目標,並將轉型計劃融入企業戰略。

3.風險管理整合:氣候變遷相關的監管環境正急速演變。董事會必須確保企業既能遵守現行法規,亦能為未來法律風險做好準備。

政策參與策略

董事會成員應確保其公司政策立場,以及所屬會員組織與外部企業夥伴關係的方針,積極對齊《巴黎協定》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並符合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提出的1.5°C最高溫升限值及階段性目標。

國際法院的意見書強化了積極參與政策制定的必要性。董事會應確保所屬企業倡導支持1.5°C溫控目標的政策,並認知到:除非政策環境能積極演進,以推動並獎勵技術與商業實踐的重大變革,同時懲戒墨守成規的慣常做法,否則董事會與企業的個別努力終將徒勞無功。

為企業策略打造未來保障

監管預期

主動式治理框架旨在預先預判並應對氣候風險,而非待其顯現後才採取行動。董事會應定期評估企業的氣候策略、風險管理措施及法規遵循狀況。國際法院的法律意見書為未來氣候法規的發展方向提供了明確指引,使董事會得以預先掌握規範要求,而非被動應對。

創新與技術整合

新興技術,例如區塊鏈、人工智慧(AI)及大數據分析,為管理氣候風險提供了創新解決方案。董事會應鼓勵採用這些技術,以提升企業的氣候績效。

結論

國際法院這項具有歷史意義的諮詢意見,標誌著國際法與企業治理的分水嶺時刻。透過確立各國具約束力的法律義務以將升溫控制在1.5°C內,法院開創了嶄新的運作環境——氣候行動不僅是道德上的迫切要求,更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

對於企業董事會而言,這項決策消除了長期困擾氣候治理的模糊地帶。如今董事們所處的環境中,氣候治理已被明確定義為受託責任;氣候正義原則引導著利益相關者的期望;而監管確定性則為長期戰略規劃提供了保障。

我們正處於加速應對氣候變遷行動的關鍵十年。未來十年的抉擇將影響世界數世紀之久,企業領袖必須成為倡導者,在組織內部及更廣闊領域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遷。

那些能洞悉當下時機並果斷行動的董事會,將使所屬組織在國際法院已具法律效力的氣候約束未來中佔據成功先機。在氣候治理已成強制性義務的時代,未能適應變革者不僅面臨財務後果,更可能承擔潛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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