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減緩措施層級管理生物多樣性影響

在管理組織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時,並非所有策略都具有同等效力。減緩層級法提供了一套決策框架,已成為負責任環境管理的全球標準。 ISO 17298 將此階層體系置於生物多樣性行動規劃的核心,要求組織遵循其步驟:首先避免影響,其次減輕不可避免的影響,再修復退化生態系統,最後——僅作為最終手段——針對真正殘留的影響考慮生物多樣性補償措施。
這不僅是環境最佳實踐——更日益成為法規要求、投資者期望與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掌握減緩措施層級原則的組織,既能實現更優異的生物多樣性成果,亦能提升企業績效表現。
理解層級結構
減緩措施的優先順序是循序漸進且具優先性的。每個步驟對生物多樣性的成效皆呈遞減趨勢,因此必須在耗盡當前層級的所有選項後,方可進入下一階段。
避免措施透過改變行為方式或實施地點,在衝擊發生前予以防範。此舉始終是最有效且通常最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已避免的衝擊無需採取減緩、復原或補償措施。
減輕措施旨在降低不可避免影響的程度、範圍、持續時間或強度。當無法完全避免某項影響時,應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減輕其影響。
復育是在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後,於原址進行的修復工作,或針對持續性影響在源頭實施的整治措施。此類工作涵蓋受損棲地的生態復原,以及生態系統功能的再生。
抵銷機制透過在其他地點創造生物多樣性收益,來彌補那些無法避免、減輕或完全恢復的殘餘影響。抵銷措施具有爭議性且複雜,僅應在真正耗盡其他選項後才予以考慮。
迴避
避免策略從根本上重新設計活動以防止影響。礦業公司可能將規劃中的設施遷離關鍵棲息地,而非在該區域內開發;基礎設施開發商可能改道以避免破壞野生動物通道;農業公司則可能從無需土地轉用的地區採購原料,而非助長森林砍伐。
產品重新設計可避免對整個價值鏈造成影響。以永續來源的材料取代導致棲息地流失的材料,可避免上游影響;採用耐用且可維修的設計,可避免廢棄物相關影響;排除有毒物質則可避免污染影響。
迴避措施未必總是顯而易見。它需要提出根本性問題:我們是否真有必要進行這項活動?能否以其他方式達成目標?此地點是否合適?是否有替代技術或流程能消除此項影響?
及早考量至關重要。一旦承諾確立、基礎設施建成或合約簽署,避免選項便會逐漸減少。應將生物多樣性評估納入選址、投資決策、產品開發及戰略規劃,避免因過早決策而喪失避免機會。
最小化
當衝擊無法避免時,應透過改進作業方式、技術與管理來將其影響降至最低。
空間最小化可減少影響的地理範圍。應盡量縮小設施占地範圍,集中建設基礎設施而非分割地貌,在敏感區域周邊設置緩衝區,並在可行情況下採用垂直擴展而非水平擴展。
時效最小化策略透過調整施工時程以降低影響。應將工程安排於繁殖季之外,避開關鍵遷徙期,選擇擾動最小化的時段進行作業,並分階段實施活動,使生態系統能在各階段影響間獲得恢復機會。
技術最小化採用更先進的技術與實踐方式。低衝擊設備減少干擾,精準農業降低化學品使用量,高效製程減少資源消耗,廢棄物與污染控制技術則降低排放量。
強度最小化可降低衝擊嚴重性。降低速度可減少野生動物碰撞,減弱照明可降低生態光污染,安靜運作可減少噪音影響,溫和措施則能減輕生態系統壓力。
關鍵在於實現最大可行減排量。「可行」需兼顧技術可能性與經濟合理性,但當存在成本效益方案時,經濟限制不得成為減排不足的藉口。
復原
修復措施旨在應對儘管已採取避免與減輕措施仍可能發生的影響。ISO 17298將生態修復定義為「協助啟動或加速已退化、受損或遭破壞之生態系統恢復的活動或過程」。
現場修復工程旨在復育受損區域。具體措施包括:以原生物種重新植被清理區域、恢復濕地水文連通性、清除入侵物種、重建巢穴等棲地結構,並透過有機改良劑重建土壤健康。
修復措施從源頭著手處理持續性影響。在排放前處理污染水體,在排放物進入大氣前進行攔截,修復受污染土壤,並透過野生動物廊道修復破碎化的棲地。
有效的生態修復需要專業的生態學知識。成功的修復計畫必須基於以下原則:理解生態系統動態、選用適宜的原生物種、重建必要的棲地結構、解決根本的退化成因,並給予生態系統足夠的恢復時間——這通常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跨度。
設定切實可行的復育目標。完全恢復至受衝擊前的狀態通常難以實現,但顯著的生態系統復原通常是可達到的。重點應放在恢復關鍵生態系統功能、支持重要物種,以及重新連結破碎化的棲地。
偏移量
生物多樣性補償機制透過在其他地點保護或恢復生物多樣性,以彌補殘餘影響。ISO 17298標準將補償措施置於層級體系末端,此舉確有其理——此類措施不確定性最高、複雜度最深且爭議最大。
合法的碳抵銷需滿足數項條件:其效益必須超越自然演替所能達到的生物多樣性增益(額外性);其生態價值須等同或優於流失的生物多樣性(等效性);其效益持續時間至少與影響持續時間相當(持久性);且必須經過驗證並具備透明度。
許多所謂的「抵銷措施」未能通過這些檢驗。僅對現有保護區提供資金,無法證明其具有增量效益;建立與遭破壞棲地類型不同的全新棲地,未能達成等效性;以短期項目抵銷永久性影響,則不符合持久性要求。
該標準強調在考慮抵銷措施前,應竭盡全力採取避免、減輕及修復措施,此舉反映出各界日益認知到:抵銷措施往往無法兌現承諾效益。某些影響——例如物種滅絕或不可替代的生態系統遭破壞——根本無法透過抵銷來彌補。
避免衝擊轉移與位移
ISO 17298 包含一項關鍵警示:確保為避免或減輕影響所採取的行動「不會產生其他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影響」。此警示旨在防止影響轉移與替代效應。
影響轉移發生於解決某項生物多樣性影響時,卻衍生出另一種影響。例如將受污染水體送往有害廢棄物處理場以減少水污染,此舉並非消除影響,而是將影響轉移至其他環節。以另一種有害物質取代原有害投入物,同樣只是轉移問題而非解決問題。
當避免某一地點的衝擊時,卻導致其他地點產生衝擊,即稱為「衝擊轉移」。在某區域保護棲息地,同時在另一地點加劇有害行為,並非減少衝擊,而是將衝擊轉移至他處。為避免當地衝擊而轉向其他地區採購,可能只是將問題轉移出去。
避免轉移與位移需要系統性思維。需考量完整生命週期,檢視被取代活動的流向,評估更廣泛的環境影響,並確保解決方案能真正降低總體衝擊,而非僅是將影響轉移至他處。
實際實施
系統性地將減緩措施層級應用於評估中識別出的每項重大影響。針對每項影響,應記錄所考慮的避免方案並說明選擇理由。若避免不可行,則須記錄實施的減輕措施,並闡明無法進一步降低的原因。若減輕後仍存在影響,則需詳述修復計劃。唯有在前置步驟展現真實努力後,方可考慮採用補償措施,且須遵循嚴謹的等效性、額外性與持久性標準。
本文件具有多重用途——既能支援內部決策,又能向監管機構與利益相關者展現盡職調查,同時建立真正遵循層級制度的問責機制,而非流於形式。
從層級結構到行動方案
減緩措施層級並非理論概念——它是一個應直接形塑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的運作框架,第8條將對此進行詳盡探討。將此層級邏輯內化的組織能做出更優決策、達成更佳生物多樣性成效,且往往發現避免與最小化影響的成本,遠低於修復與補償的影響。最重要的是,這些組織真正推動了生物多樣性損失的逆轉,而非僅試圖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