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夥伴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00:00:00 GMT+0000(協調世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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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KI 合作夥伴協議(條款與細則)

背景:

A. Speeki 為一軟體平台之擁有者,該平台能讓實體之員工、合作夥伴及供應商以安全且迅速的方式,向該實體回報疑慮或不當行為。此軟體平台由 Speeki 託管,其特定功能可透過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存取,並依設定之存取層級而定。

B. Speeki同時擁有一個互動式培訓計劃,可向企業員工傳遞針對性職責內容。該培訓計劃通常透過企業現有的學習管理系統進行實施。

C. 該合作夥伴希望成為 Speeki 的有限代理人,以:

(i) 將 Speeki 服務的潛在客戶轉介及轉介予 Speeki;及/或

(ii) 向終端用戶推廣及轉售 Speeki 的服務。

D. Speeki 謹此授權並委任該合作夥伴為推薦人及/或經銷商,相關條款及條件詳見附件(統稱本協議)。

協議條款:

推薦來源特定條款

1. 推薦人任命

Speeki 委任該合作夥伴為其於該地區之非獨家、有限代理人,其唯一目的在於將潛在客戶引薦予 Speeki。

2. 引薦人的義務

2.1. 推薦人將:

(a) 盡合理努力向潛在客戶推薦及推廣 Speeki 及其服務;以及

(b) 透過以下方式將潛在客戶引薦至 Speeki:

(i) 為相關潛在客戶填妥轉介表格;及

(ii) 透過電話會議、面談或電子郵件,為相關潛在客戶與Speeki進行正式引薦,引薦形式須經Speeki與引薦人雙方同意。

2.2. 在Speeki收到推薦表格後的10個工作天內,Speeki將通知推薦人該潛在客戶是否:

(a) 為有效線索,即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實體:

(i) 已存在於 Speeki 的潛在客戶資料庫中;

(ii) 於過去三個月內曾與 Speeki 銷售代表或授權合作夥伴接觸;且

(iii) 已表示希望進一步了解 Speeki 及其服務;

(b) 已由第三方轉介至 Speeki;或

(c) 為現有 Speeki 客戶,

若Speeki在該期間內未發出此類通知,則該潛在客戶將成為

轉介客戶

2.3. 引薦人同意其具備以下條件:

(a) 代表某人作出轉介的權力;以及

(b) 已向下列對象披露根據本協議可能收取費用之情況:

每個潛在客戶皆會被轉介至Speeki。

2.4. 推薦人聲明並保證,其與任何被推薦的潛在客戶或Speeki之間,在根據本協議收取任何款項時均不存在利益衝突。

3. 引薦人佣金及付款條款

3.1. 應付予推薦人的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在Speeki收到推薦人提交的推薦表格後,Speeki向被推薦客戶銷售服務所產生的淨收入的X%,前提是該被推薦客戶訂購的服務已完成交付,並經被推薦客戶確認接受且全額支付。淨收入指Speeki向被推薦客戶開立之總帳單金額,扣除稅金、費用或支出償還款項及/或應收帳款沖銷後之餘額。

3.2. Speeki將於收到被推薦客戶付款之日起30天內,向推薦人支付第3.1條所述之費用。該費用將隨Speeki收到被推薦客戶付款而分批支付。

3.3. 為便利依據商品及服務稅法規定開立收款方創建之稅務發票,雙方同意由Speeki作為收款方,就本協議項下供應事項開立稅務發票。

3.4. 引薦人:

(a) 同意不會就本協議項下的供應發出稅務發票;及

(b) 確認其目前已註冊商品及服務稅(GST),並承諾若推薦人終止註冊,將立即通知Speeki。

3.5. Speeki:

(a) 確認其目前已註冊商品及服務稅,並承諾若Speeki停止註冊或不再符合商品及服務稅法中關於開立收件人創建稅務發票之任何要求,將立即通知引薦方;

(b) 同意向推薦人發出稅務發票副本,該副本須顯示推薦人及Speeki的消費稅註冊號碼;以及

(c) 將向推薦人提供發給被推薦客戶之任何發票副本,作為本協議下應付費用之唯一憑證,並附上相關稅務發票。

3.6. 倘若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針對發放收件人開立稅務發票之要求有所變更,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以修訂本條款使該等變更得以生效。

3.7. Speeki根據本協議應向推薦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均須以直接存款或電子資金轉帳方式,於當日可用資金基礎上直接匯入附錄所載之合作夥伴銀行帳戶。除非付款遭拒付,否則款項於Speeki付款當日即視為已收訖。 付款方被視為未收到款項,直至推薦人收到可動用資金為止。

4.稅金

4.1. Speeki根據本協議應向推薦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不含商品及服務稅(GST)。倘若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供應屬於應稅供應,則該供應的對價應增加一筆金額,該金額等於該對價乘以該供應所適用的商品及服務稅徵收率。

4.2. 根據本協議,Speeki 應向推薦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不得因稅務而預扣或扣除,除非法律要求預扣稅款或扣除款項。

4.3. 若Speeki依法須就其根據本協議應支付之任何款項,為稅務目的進行任何扣除或預扣,則Speeki將立即向推薦人提供所扣除或預扣金額之稅務證明文件。

經銷商專屬條款

5. 經銷商之委任

5.1. Speeki 委任合作夥伴為其於該地區之非獨家、有限代理人,其唯一目的為向終端用戶客戶銷售 Speeki 之服務。

5.2. 從經銷商處購買 Speeki 服務的終端用戶客戶,應支付經銷商設定的價格,並將該服務款項匯至經銷商。終端用戶客戶使用服務的前提,是該客戶須接受 Speeki 指定的適用使用條款或其他協議。  經銷商並非任何服務的所有者或授權方,僅能依據Speeki明確定義的授權模式及其他非價格條款向客戶提供服務。

5.3. 為明確起見,若任何人士未接受或未遵守Speeki所訂明的適用使用條款或其他協議,Speeki有權拒絕該人士存取或使用任何服務之權利。

6. 經銷商的義務

6.1. 訂購要求– 凡Speeki開放其服務供轉售之情況,經銷商可依循此處所載指示訂購該等服務以供轉售經銷商必須提供所有要求資訊,包括終端用戶身份、終端用戶的商業及電子郵件地址,以及經銷商擬轉售的具體訂閱方案及其他服務(經銷商訂單)。所有資訊必須準確、完整,並真實反映經銷商從終端用戶收到的有效訂單。經銷商訂單一經提交即不可取消。

6.2. 有限轉售權——Speeki授予經銷商一次性的、非專屬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可將經銷商訂單中指定的服務轉售予該訂單所載明的終端用戶,且該終端用戶僅得依據《Speeki客戶協議》使用該服務。  此轉售權不適用於任何其他終端使用者或任何其他服務(包括向任何關聯方銷售,或向同一終端使用者進行後續、追加或續約銷售)。

6.3. 終端使用者條款——終端使用者對服務的所有使用及接收行為均受《Speeki客戶協議》約束,經銷商不得試圖對終端使用者使用或接收服務施加任何其他條款。經銷商有責任確保每位終端使用者以具法律約束力的方式簽訂《Speeki客戶協議》。此舉可能要求經銷商:

(a) 通知每位終端用戶,本服務受《Speeki客戶協議》約束,且終端用戶向經銷商下單即表示同意《Speeki客戶協議》;

(b) 在經銷商向終端用戶發出的每份報價單及訂購單中,均須包含《Speeki客戶協議》的副本或連結;以及

(c) 在經銷商接受訂單或交付服務(以較早發生者為準)之前,須取得每位終端使用者書面確認接受《Speeki客戶協議》。經銷商須於收到終端使用者接受確認後5個工作天內,向Speeki提供該接受證明。

經銷商必須立即通知 Speeki 任何已知或可疑的違反 Speeki 客戶協議之行為,或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服務之情況,並協助 Speeki 執行 Speeki 客戶協議之條款。

7. 定價、付款與交付

7.1. Speeki將不時向經銷商提供經銷商應向Speeki支付之服務價格,通常以年度價目表形式發布。經銷商可自行決定對終端用戶應支付之服務價格進行加價或降價。

7.2. 經銷商向Speeki支付款項之到期日為經銷商向Speeki提交經銷商訂單之時,該款項一經支付即不可退還且不可取消。經銷商須承擔終端用戶未付款項之所有風險,並對經銷商產生之所有成本及開支負全責。

7.3. 經銷商根據本協議應向Speeki支付的所有款項,均須以直接存款或電子資金轉帳方式,於當日可動用資金基礎上,直接匯入附錄所載之Speeki銀行帳戶。除非付款遭拒付,否則款項應視為於經銷商付款當日收訖。 該筆款項將視為未收到,直至Speeki實際收到可動用資金為止。

7.4. Speeki 於收到款項後,將依照其標準交付程序,將適用之軟體授權金鑰、託管服務登入資訊或其他供終端使用者使用或存取相關服務所需之資訊,直接交付予經銷商訂單中指定的交付聯絡人。 若Speeki將授權金鑰或登入資訊交付予經銷商,經銷商同意將其直接轉交予經銷商訂單所指定之終端用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存取該軟體、託管服務或其他服務。經銷商須於交付終端用戶後立即刪除所有授權金鑰或登入資訊。

8.稅金

8.1. 經銷商根據本協議應向Speeki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不含商品及服務稅(GST)。凡根據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之供應屬應稅供應時,該供應之對價應增加一筆金額,該金額等同於該對價乘以該供應所適用之商品及服務稅徵收率。

8.2. 經銷商根據本協議應向 Speeki 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不得因稅務而予扣繳或扣除,除非法律要求進行此類扣繳稅款或扣除。

8.3. 倘經銷商依法須就其根據本協議應支付之任何款項進行稅款扣除或預扣,則經銷商必須在支付該款項時,另行支付額外款項,以確保Speeki在扣除或預扣稅款後,仍能獲得與未扣除或預扣稅款時應得全額款項相同之淨額。

8.4. Speeki開立之稅務發票將取代所有先前之報價單及提案。

適用於所有合作夥伴之條款

9. 期限

本協議之期限:

(a) 自生效日期起開始;及

(b) 持續有效,直至任一方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終止為止。

10. 當事人間之關係

10.1.獨立承包商關係——雙方關係在任何時候均屬獨立承包商關係。本協議不構成任何僱傭、合夥或合資關係,合作夥伴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自身定位為Speeki的附屬機構,僅可作為獨立推薦人或獨立銷售代理人。

10.2. 合作夥伴身分標示– 合作夥伴僅得於推薦人推廣及轉介 Speeki 及其服務,以及/或經銷商轉售服務之情境下,標示自身為 Speeki 合作夥伴。除 Speeki 商標使用指南允許之情形外,合作夥伴不得使用任何 Speeki 商標、標誌或服務標記。  合作夥伴使用Speeki商標、標誌或服務標記所衍生之所有商譽,均歸Speeki所有。

10.3. 合作夥伴計劃類別——附錄將明確規範適用於合作夥伴的計劃類別。各類計劃均提供不同層級的權益、支援及合作夥伴活動承諾,詳情請參閱 https://www.speeki.com/support。

10.4. 無使用權限– 僅服務之最終使用者得使用該等服務。合作夥伴不得將依本協議轉售之任何服務用於自身利益。若經銷商確實取得服務存取權限(包括存取或使用服務之示範版本),則《Speeki客戶協議》所載之所有授權限制與條件均適用於合作夥伴。

10.5.  終端用戶關係——合作夥伴同意不以Speeki代理商或員工身份自居,並同意在提交推薦表或經銷商訂單後,Speeki將對任何涉及服務的終端用戶溝通擁有主要控制權。合作夥伴不得代表Speeki向任何潛在客戶作出任何聲明,亦不得就價格、交付條款、性能、付款條款或其他銷售條件提供任何聲明或保證。  合作夥伴承諾不從事任何欺騙性、誤導性、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並同意遵守所有適用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規(包括美國禁運與制裁條例,以及針對特定終端用途或終端用戶的出口禁令)。

10.6. 無約束權限- 合作夥伴無權代表Speeki簽訂任何涉及Speeki或其服務之合約、聲明、協議、行為或文書。

11. 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

所有服務及Speeki商標、標誌、服務標記與廣告材料之智慧財產權、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均歸Speeki所有,夥伴不得享有任何權益或所有權。

12. 保證條款

12.1. 凡未載明於本協議之所有明示或默示之陳述、條件、保證及條款,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均排除於本協議之外。

12.2. 為求明確,Speeki就服務之使用與接收所提供之任何及所有承諾、保證、條款與條件,均係由Speeki依據《Speeki客戶協議》直接向終端用戶作出,且不延伸至合作夥伴。

12.3. 倘若法律暗示或施加一項可受限制的不可排除之附條件保證,則Speeki對合作夥伴因違反該附條件保證所承擔的責任應受限制,Speeki可決定採取以下任一措施:

(a) 服務方面:再次提供該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該服務的費用;或

(b) 就貨品而言:更換該貨品,或供應同等貨品,或支付更換該貨品的費用,或支付購置同等貨品的費用。

13. 銷售支援

在合作期間內,Speeki將透過 support[at]speeki.com 及/或 https://www.speeki.com/support 向合作夥伴提供以下銷售支援服務:

(a) 針對潛在客戶可能使用服務之查詢所作的答覆;

(b) 處理合作夥伴展示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或狀況;

(c) 向合作夥伴提供有關新功能的通知或更新;以及

(d) 就 Speeki 的產品及服務提供一般性建議與指導。

14. 第三方索賠

14.1. Speeki 將:

(a) 就任何第三方基於服務侵犯新加坡、美國、澳洲或紐西蘭之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商業秘密而向合作夥伴提出之索償,負責辯護或(由其自行決定)進行和解;以及

(b) 支付針對該索賠對合夥人作出的任何最終判決,或Speeki代表合夥人達成的任何和解協議,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i) 須立即將每項此類索償通知 Speeki;

(ii) 賦予 Speeki 對該索償之抗辯及/或和解事宜的獨家控制權;

(iii) 在抗辯及/或解決該索償時,與 Speeki 全面合作;以及

(iv) 不採取任何可能損害 Speeki 抗辯該索賠之能力之行動。

14.2. 倘若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經Speeki判斷可能成為侵權主張的標的(受影響服務),Speeki得自行決定:

(a) 為合作夥伴取得推廣或轉售受影響服務的權利;

(b) 以其他合適的軟體取代受影響服務;或

(c) 修改受影響服務,使其不構成侵權。

14.3. 若索償基於以下原因,Speeki將不承擔任何賠償或其他義務:

(a) 未採用 Speeki 提供的更新,而若採用該更新本可避免侵權;

(b) 將服務與非由 Speeki 提供之其他產品或材料進行組合、操作或使用,倘若未進行此類組合、操作或使用,則可避免此類侵權行為;

(c) 合作夥伴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務,且該使用方式不符合適用條款及細則;或

(d) 未經 Speeki 執行或明確授權對服務所進行的修改、變更或增強。

14.4. 本第14條闡明Speeki就第三方權利侵權索賠所承擔的全部責任與義務,以及合作夥伴可獲得的唯一救濟方式。

15. 責任限制

15.1.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任何一方均不承擔以下責任,且在任何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計算均不得包含:

(a) 特殊、間接、附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失;或

(b) 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或下列任何項目的損失——收入、客戶、交易機會、商譽、預期節省、產品或設備使用、軟體、數據或管理時間。

15.2. 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或其標的所承擔之責任,若因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或造成該責任,則其責任範圍應相應減少。

15.3. 本協議任何條款均不得限制或排除依法不可限制或排除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責任:

(a) 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

(b) 詐欺或欺詐性虛假陳述、不誠實或蓄意不當行為。

15.4. 在符合第14條(第三方索償)及第15.3條的前提下, 任一方就本協議或其標的所產生、相關、涉及或衍生之所有索償(不論基於契約、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過失)、衡平法、法規、彌償條款、根本性違約或違反根本條款或其他任何依據),對另一方所負之最高累計責任總額,以美元100,000.00元為限。

16.保密義務

16.1. 各方應對另一方之機密資訊予以保密,並要求其人員亦須予以保密。

16.2. 接收方必須以合理可行的最高安全標準保存機密資訊,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接收方保存自身機密資訊之標準。

16.3. 保密資訊將始終為披露方之專屬財產,未經披露方明確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6.4. 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複製另一方之保密資訊,惟為履行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或行使權利所相關及所需者不在此限。

16.5. 如機密資訊因下列原因而被披露,則不視為當事方違反本第16條之規定:

(a) 向該方人員或分包商披露,此等披露乃為履行該方於本協議下的義務或行使權利所必需;以及

(b) 向當事方的專業顧問披露,但僅限於該等顧問為提供建議或保護該當事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權利所必需的範圍內,

且接收方須要求該等接收者以符合本協議之方式,對該等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16.6. 本第16條規定之保密義務,於本協議撤銷、屆滿或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17.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

17.1. 各方應確保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過程中,任何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披露或轉移:

(a) 僅在為達成本協議所述目的、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或法律要求所必需的範圍內進行;

(b) 遵守適用於相關方的所有資料保護法規;以及

(c) 就 Speeki 而言,須遵守其隱私權政策,該政策可於https://www.Speeki.com/legal-stuff/privacy-policy 查閱。

17.2. 在不限制第17.1條的前提下,各方應:

(a) 不得在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或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披露根據本協議由披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

(b) 確保任何受聘於當事方且可接觸根據本協議提供之個人資料的人員,不得使用、披露或保留該等個人資料,惟為履行其受聘職責之目的除外;

(c) 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根據本協議提供予其的任何個人資料,使其免遭濫用、遺失,以及未經授權的存取、修改或披露;

(d) 遵守披露方就下列事項提出的合理要求:

(i) 依據本協議提供予接收方之個人資料之安全、使用及披露;

(ii) 該個人資料所關聯之個人得存取及更正任何該等個人資料;以及

(iii) 任何關於處理該等個人資料的投訴;

(e) 在接收方知悉其可能依法須使用或披露根據本協議獲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後,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披露方,並提供披露方為抗拒或反對該等使用或披露所要求的一切合理協助;

(f) 應自行負擔費用,及時通知披露方任何涉及個人資料的實際或疑似資料外洩事件;以及

(g) 因任何原因終止或屆滿本協議時,應立即將與本協議相關之個人資料副本全數歸還予披露方,或予以銷毀。

17.3. 若任何個人資料或商業敏感資訊遭遺失、未經Speeki授權而遭存取或揭露,Speeki將採取其《資料外洩應變計畫》中所述之措施,該計畫可於以下網址查閱:https://www.speeki.com/legal-stuff/privacy-policy

18. 爭議

18.1. 雙方當事人應盡力透過調解方式解決任何基於、涉及、與本協議相關或因本協議所產生之爭議(下稱「爭議」)。

18.2. 此類調解應由獨立於當事人且經當事人協議任命之調解人進行;若一方收到另一方之爭議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未能達成協議,則應由:

(a) 倘合夥企業的註冊總辦事處位於南半球,則由新加坡調解中心(SMC)委任的人士擔任;或

(b) 若合夥人的註冊總部位於北半球,則由有效爭議解決中心(CEDR)委任之人擔任。

18.3. 當時有效的SMC調解程序或CEDR標準調解程序(視適用情況而定)將適用於調解程序,各方應與作為調解促進者的SMC/CEDR充分合作。

18.4. 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仲裁或訴訟權利(但為取得中間救濟而提起者除外)之前,必須先根據本第18條之規定,提出將爭議提交調解之要約,此為該權利之先決條件。

19. 時限延長

倘若一方(第一方)因下列原因,未能於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或交付期限內履行其任何義務:

(a) 另一方(第二方)違反本協議,包括未能向第一方提供其履行本協議義務所需之資訊、存取權限及材料;或

(b) 第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之外的其他因素,

第一方必須以書面通知第二方,其無法於指定時間內履行該等義務,且履行該等義務之期限應延長至合理必要之期間,以使第一方得以履行該等義務。

20. 基於便利之終止

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基於便利理由終止本協議,惟須向對方發出不少於30日之書面通知。

21. 正當理由終止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若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均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十四天的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議:

(a) 對方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重大義務,且在收到要求其補救的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未予補救;或

(b) 對方發生破產事件。

22. 終止之效力

22.1.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本協議,雙方於本協議項下之所有權利、義務及許可均告終止。

22.2.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本協議後十四日內,合作夥伴必須將其持有或控制的所有Speeki材料副本歸還Speeki,或予以銷毀或刪除;待合作夥伴完成上述操作後,必須向Speeki證明所有此類材料均已歸還、銷毀或刪除。

22.3. 為明確起見,倘任一方基於便利而終止協議,Speeki除須向推薦人支付截至終止日應付且可支付之第3.1條(推薦人費用及付款條款)所指費用外,對推薦人概無任何責任。

23. 權利之保存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完成或屆滿本協議,均不免除或影響下列事項:

(a)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所享有的權利,其:

(i) 於終止、完成或屆滿時之前已產生;及

(ii) 與本協議終止、完成或屆滿之前所產生之任何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項下義務有關,或可能於未來任何時間因該等違反或未遵守義務而產生;以及

(b) 本協議中性質上於終止後仍持續有效的條款。

24. 定義與解釋

24.1. 在本協議中:

營業日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含首尾兩日),不包括Speeki合約方所在城市之公眾假期;

機密資訊係指與當事方相關之保密性質資訊,包括其業務、營運、策略、管理、技術、事務、客戶、顧客、員工、承包商或供應商等相關資訊,惟不包含因違反保密義務而進入公共領域之外之任何資訊;

生效日期指附表所載明的生效日期

資料保護法規指所有適用於全球範圍內、與資料保護及隱私權相關之法律規範,該等法規適用於本協議下以處理個人資料角色行事之相關方。

破產事件指個人或法人團體已停止營業,或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業務已獲委任接管人、審查人、行政接管人、管理人或經理人,或已陷入無力償債狀態或進入清盤程序(除非該清盤旨在進行有償債務重組或合併), 與債權人達成全面和解協議,或無法按期償付到期債務,或因債務問題遭受任何類似事件;

Speeki 客戶協議指客戶向 Speeki 採購服務之最終用戶協議,該協議可於https://www.speeki.com/legal-stuff/customer-agreement 查閱;

Speeki商標使用指南可於https://www.speeki.com/legal-stuff/trademark-and-content-use-guidelines 查閱;

智慧財產權指著作權;基於法規、普通法或衡平法所賦予之發明相關權利(含專利權);註冊與未註冊商標;註冊與未註冊設計;軟體、原始碼及電路佈局;人格權;機密資訊;以及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所有源自智力活動之權利。

個人資料指由合作夥伴或其代表直接或間接向Speeki披露、提供或使Speeki可取得之資訊、數據或意見(包括構成資料庫部分之資訊或意見),不論其真實與否,亦不論是否以實體形式記錄,且該等資訊、數據或意見足以識別特定個人,或與合作夥伴或其代表直接或間接向Speeki披露、提供或使Speeki可取得之其他資訊、數據或意見相結合後足以識別特定個人。

轉介表格指附表第1附件所載之表格

轉介客戶具有第2.2條(轉介人的義務)所賦予該詞的定義;

推薦人係指根據本協議由Speeki委任之有限代理人,負責將Speeki服務之潛在客戶引薦並轉介予Speeki;

經銷商係指根據本協議由Speeki委任之有限代理人,負責向終端用戶推廣及轉售Speeki之服務;

時程表指隨附協議詳列之時間表;

服務指Speeki 不時可能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以及

地區」指附表所指明的地區。

24.2. 除非另有相反意圖,本協議適用下列解釋規則:

(a) 標題僅為方便起見而設,並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b) 單數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c) 性別中立或性別特定的詞語涵蓋所有性別;

(d) 凡以大寫字母開頭且於本協議中定義之術語或表述,其涵義均以本協議所賦予者為準;

(e) 當某個詞語或短語被賦予特定含義時,該詞語或短語的其他詞性及語法形式亦具有相應的含義;

(f) 「包括」一詞意指不限於;

(g) 對以下內容的引用:

(i) 「人」包括自然人、合夥、合資企業、政府機關、協會、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

(ii) 一方當事人包括其繼承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

(iii) 一份文件包含該文件的所有修訂;

(iv) 本協議包含其所有附表及附件;

(v) 除本協議外,任何協議包含承諾、具法律約束力的安排或諒解,不論是否以書面形式訂立;以及

(vi) 金額以美元計價,惟第3.1條(推薦人費用及付款條款)及第7.2條(定價、付款與交付)所述之費用與款項,經雙方同意可採用其他貨幣計價;

(h) 兩名或以上人士達成的協議,使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i) 倘若某項工作必須完成之日期並非營業日,則該項工作須於隨後之營業日完成;及

(j) 任何解釋規則均不得因某一方負責擬定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而對該方造成不利影響。

25. 不一致性

若以下內容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

(a) 本條款及細則;

(b) 附表;及

(c) 本協議所援引之任何其他附件、附錄及任何其他文件,

它們之間的優先順序將是上述的遞減順序。

26. 總則

26.1. 轉讓條款– 合作夥伴不得在未事先取得 Speeki 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讓與、抵押或設定任何擔保於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權利,而 Speeki 不得無故拒絕給予同意。

26.2. 進一步保證- 每一方應於另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時,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以落實本協議及其所涵蓋之交易。此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相關文件。

26.3. 豁免與變更- 本協議所訂之條款或據此創設之權利,不得:

(a) 除非經放棄方簽署書面文件,否則不得放棄;或

(b) 除經當事人簽署之書面文件外,不得變更。

26.4. 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款於某司法管轄區內屬無效或不可執行:

(a) 該條款在該司法管轄區內應予限縮解釋或予以刪除,其範圍以該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的程度為限;

(b) 該事實不影響該條款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亦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26.5. 無第三方權利– 本協議不賦予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權利。

26.6.服務合約——本協議屬服務提供合約,而非商品銷售合約。雙方同意,任何「商品銷售法」或相關司法管轄區頒布之實質相近法規,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均不適用於本協議或雙方於本協議下之權利與義務。

26.7. 完整協議- 本協議取代所有先前關於其標的之協議,並體現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

26.8. 管轄法律– 本協議,以及所有基於、源自或與本協議、或本協議之協商、簽訂或履行相關之索賠或訴訟事由(不論基於契約、侵權行為或法規),均應受附件所列司法管轄區之法律管轄並據此執行,包括其訴訟時效規定。 各方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接受附件所列司法管轄區法院之管轄權。

26.9. 通知- 本協議項下之通知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並可透過親送、郵寄或數位形式送達至附錄所列之各方地址,或任何一方不時以書面通知對方之其他地址。通知或通訊於下列情況視為已送達:

(a) 倘屬親身遞交或以電子形式送達,則於收件人接獲時;及

(b) 如屬郵寄,則於寄出後三日內,

惟若通知或其他通訊於非營業日或任何營業日下午五時後以親手遞送方式送達,則該通知或通訊應視為已於下一個營業日上午九時由收件人收到。

26.10.副本– 本協議可同時簽署兩份或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視為正本,且所有副本共同構成同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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