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供應鏈中打擊強迫勞動與童工法》之申報要求與截止期限

加拿大《供應鏈反強迫勞動與童工法》所訂定的報告要求,為年度資訊揭露建立全面性框架,要求適用組織同時具備透明度與問責性。該法案明定,企業實體與政府機構均須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公共安全部長提交詳盡報告,內容涵蓋前一財政年度之營運活動及供應鏈盡職調查措施。
受本法規範之實體,其年度報告須依部長指定之格式與方式提交,並須公開供大眾查閱。該報告須經實體之治理機構(如董事會)核准,且須包含關於實體組織架構、營運活動及供應鏈之具體資訊。此項核准要求確保高階主管層能對組織之合規工作及報告資訊之準確性負起責任。
該法案明確規定年度報告必須涵蓋七個關鍵領域。首先,企業必須披露其組織架構、營運活動及供應鏈資訊,包括企業主體的業務運作、子公司結構及其商業活動性質。 其次,須詳述其針對強迫勞動與童工問題的政策及盡職審查程序,包含行為準則、供應商協議或其他治理機制。第三,企業必須識別其業務及供應鏈中存在強迫勞動或童工風險的環節,並說明評估與管理該等風險所採取的措施。
第四項要求涉及針對實體活動及供應鏈中識別出的任何強迫勞動或童工現象所採取的補救措施。此類措施包含應對已識別問題的被動措施,以及預防未來事件的主動措施。 第五,實體必須說明為彌補最弱勢家庭因其活動及供應鏈中消除強迫勞動或童工措施所導致的收入損失而採取的補救措施。第六項要求涵蓋針對強迫勞動與童工議題向員工提供的培訓,包括培訓範圍、頻率及內容。最後,實體必須評估其確保業務及供應鏈中不存在強迫勞動與童工的措施成效。
政府機構雖有相似的報告要求,但因其在公共行政中的獨特角色而存在若干差異。它們必須就政策制定與盡職審查程序、風險識別與評估、補救措施、培訓計畫及成效評估提交報告。然而,其報告更側重於採購實務,以及為確保政府採購之商品與服務未採用強迫勞動或童工生產所採取的措施。
5月31日的截止期限為絕對期限,適用於所有受規範組織,無論其財政年度結束時間為何。這意味著財政年度結束時間各異的實體,仍須於同一截止期限前提交報告。首次申報期限為2024年5月31日,涵蓋實體前一財政年度之活動,或對新成立實體而言,自本法生效日起之活動。
為有效滿足這些報告要求,組織應在報告截止日期前充分建立完善的數據收集與文件記錄系統。這包括實施定期供應商評估、保存盡職調查活動的詳細記錄,以及建立用於追蹤培訓計劃及其成效的系統。組織還應制定標準化的報告模板,並明確各報告章節的責任歸屬。
實務合規策略包括:執行年度供應鏈風險評估、實施供應商問卷調查與稽核、建立申訴機制以反映疑慮,並詳實記錄所有補救措施。組織還應保存所有培訓計畫的紀錄,包含出席狀況、內容及成效評估。全年應定期進行內部合規審查,確保年度報告能準確反映組織的活動與成果。
這些報告的公開性質意味著,組織必須在透明度與競爭敏感性之間取得平衡。儘管該法案要求詳細披露,實體仍應與法律顧問合作,確保在滿足立法透明度目標的同時保護專有資訊。報告很可能會受到利益相關者(包括投資者、客戶、公民社會組織及媒體)的審視,因此準確性和完整性對於維護組織聲譽與公信力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