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滅絕與供應鏈:為何您的責任並不僅止於工廠大門
對大多數企業而言,最重大的生態滅絕風險並非源自其自身營運,而是來自其所依賴的上游供應鏈,以及其產品在下游的用途。董事會必須將視野拓展得比以往更廣。
錯誤的假設
新興的生態滅絕法律框架中最具影響力的面向之一——也是董事會會議中最少被討論的議題之一——便是供應鏈責任的問題。直觀的假設是,企業的環境責任僅限於其直接營運範圍內。在其自有設施內、在其營運控制之下發生的事情,才屬於其責任範圍。 至於供應商、承包商及原料生產商的營運所發生的事情,則由他們自行負責。然而,這項假設正被各大貿易司法管轄區現已生效及正在制定的法律框架,系統性地推翻。
這場「解構」正在多個層面同步進行:刑法、民事責任以及強制性盡職調查法規。這些層面各自獨立運作,卻朝著相同的方向前進。其累積效應在於,企業因環境破壞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原則上已延伸至其供應鏈所及之處——對大多數跨國企業而言,這意味著涵蓋各大洲及數十個司法管轄區,其中包括地球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且生態系統最受威脅的地區。
《歐盟森林砍伐法規》
於2023年生效的《歐盟森林砍伐法規》使供應鏈的環境責任具體化且具有即時效力。該法規要求將牛隻、大豆、棕櫚油、木材、可可、咖啡、橡膠及其衍生產品投放至歐盟市場的企業,必須證明這些產品未導致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盡職調查的義務在於企業本身,而非供應商。 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達歐盟年度營業額4%的罰款。該法規明確要求追溯至商品生產的具體地塊——並非追溯至供應商,而是追溯至地理來源地。[1]
這是一項極具意義的標準。它要求企業不僅要了解向誰採購,還必須掌握該供應商產品的來源地——並須提供書面證明,確保相關土地在 2020 年 12 月之後未曾發生森林砍伐。 對於那些擁有複雜、多層級供應鏈,橫跨數十個國家且涉及數百家供應商的公司而言,這項盡職調查的要求,與以往的任何要求相比,都屬於根本不同的層級。供應商的聲明與合約中的保證條款已不足夠。該法規要求的是經過驗證的證據。
《氣候相關財務披露框架》(TNFD)與更廣泛的自然問責制
「與自然相關的財務揭露工作組」(TNFD)框架要求企業評估其在整個價值鏈中與自然相關的依賴性及影響——不僅限於範疇1的直接營運,還包括供應鏈中內嵌的上游開採、土地利用及生態系統影響,以及其產品產生的下游後果。 TNFD 框架已獲全球逾 400 家領先組織採用,並正被英國、歐盟、日本及新加坡的監管機構納入強制性報告要求之中。[2]
根據 TNFD 框架,若某家食品飲料公司的原料供應商其生產活動導致了重大的生物多樣性損失,該公司便須識別、評估並披露此項風險——即使該公司在受影響的生態系統中並無直接營運據點。這正是將價值鏈問責制邏輯應用於自然領域的體現,與針對溫室氣體已建立的「範疇三」排放框架如出一轍。 這種相似性並非偶然:TNFD 的設計者正是刻意以 TCFD 氣候框架為藍本,因為那些在碳領域已被證實有效的問責機制,如今正被應用於自然領域。
供應鏈中的刑事責任
除了資訊揭露框架之外,刑事責任層面正是供應鏈風險最為嚴峻之處。 目前在歐洲各地實施的生態滅絕法框架,並未將刑事責任僅限於直接造成破壞的公司。歐盟《環境犯罪指令》中關於企業責任的框架,要求審查犯罪行為是否是「為法人之利益」而實施——此一表述可延伸至那些委託、採購或以其他方式從破壞環境的活動中獲取經濟利益的公司,即使這些公司並未直接實施該行為。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格蘭瑟姆研究所指出,氣候與環境訴訟的原告如今已將目標從能源公司擴展至「畜牧業與運輸業,以及食品和零售業」。這種擴展符合供應鏈責任的邏輯——一旦存在法律工具可讓下游企業為上游造成的破壞負責,目標範圍便會迅速擴大。[3]
對董事會的實際影響
對董事會而言,其實際意義在於:供應鏈盡職調查現已成為一項環境治理議題,其重要性與直接營運表現同等關鍵。了解主要供應商對其營運所在生態系統造成何種影響,已不再是可有可無的資訊。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這是法規遵循的必要條件;在其他地區,這正逐漸成為一項法律責任;而在所有地區,這都構成聲譽與財務風險。 那些已投資於供應鏈可追溯性、供應商環境稽核及經核實採購標準的企業,正建立起真正的競爭優勢。而那些仍依賴供應商自我聲明與合約保證的企業,則背負著尚未量化的風險。
未來十年最有可能登上頭條的生態滅絕事件,其肇因極可能並非源自企業自身的設施。而是源自某起災難性環境事件,經由供應鏈追溯,發現源頭竟是某品牌產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該產品由某家公司銷售,而該公司董事會雖掌握相關風險資訊,卻選擇不予深入審視。那些現在就理解這一點並採取行動的董事會,將不會成為這則新聞的主角。
參考文獻
[1] 生態滅絕法, 《現有及擬議中的生態滅絕法——歐盟森林砍伐法規》。 https://ecocidelaw.com/existing-ecocide-laws/
[2]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 「承諾研究所」歐洲分部/生態滅絕法諮詢委員會,《生態滅絕國家刑事化工作組》(2025年)。 https://www.promiseeurope.law.ucla.edu/ecocide-law-advisory
[3] 湯森路透基金會《Context 》專欄,《氣候變遷與司法:2026年值得關注的案件》(2025年12月11日)。 https://www.context.news/climate-justice/climate-change-in-court-cases-to-watch-in-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