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的提案:若生態滅絕罪成為國際罪行,對企業將有何影響
瓦努阿圖、斐濟、薩摩亞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已正式向國際刑事法院提議,將「生態滅絕罪」列為第五項罪行。若此提案獲得通過,對企業治理的影響將是商界前所未見的。
國際刑事法院及其重要性
國際刑事法院針對國際法所認定的最嚴重罪行——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對個人(而非國家或企業)提起公訴。該法院是針對最嚴重罪行的最終審判機構,其設立旨在確保身居權力之位的個人須為造成的災難性危害承擔個人責任。 將「生態滅絕罪」列為國際刑事法院第五項罪行的提案,絕非象徵性舉措。此提案旨在將大規模環境破壞與種族滅絕歸入同一道德與法律範疇。若該提案獲得通過,其對企業治理的影響將在商業監管史上開創先例。
正式提案
2024年底,瓦努阿圖、斐濟和薩摩亞向國際刑事法院締約國大會提交了一份正式提案,正式提議修訂《羅馬規約》。此後,剛果民主共和國也加入了這一行列。代表17個國家的剛果盆地氣候委員會已呼籲將生態滅絕罪認定為國際犯罪。 聯合國秘書長將此項納入描述為「極具必要」。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表示:「若國際、區域及國內法律體系能承認環境犯罪(包括生態滅絕罪),將有助於加強對環境損害的問責。」目前至少有24個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已在議會及政府層級就此進行討論。[1]
法律程序
將第五項罪行納入《羅馬規約》的程序雖具挑戰性,但有明確的程序步驟。任何締約國均可提出修正案。該提案必須在每年十二月於海牙舉行的締約國大會召開前至少三個月提交。若該會議上獲得簡單多數支持,修正案即可進入審議階段。 隨後可召開犯罪審議會議,或透過正式與非正式討論進行協商。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國(目前為124個成員國中的83個)同意下,修正案即獲採納納入《羅馬規約》,此後即可進行批准與執行程序。一旦某國完成批准,該罪行即適用於該國境內之行為或其國民所為之行為。[2]
互補性原則意味著,當國家法院未能採取行動時,國際刑事法院便會介入——但無論如何,其存在本身已改變了各國檢察官的考量。若將「生態滅絕罪」納入《羅馬規約》,將向全球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發出明確訊號:國際社會視大規模環境破壞為一種應受到最嚴厲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那些過去可能將環境破壞視為行政事務的國家檢察官,將面臨截然不同的政治與法律環境。
普遍管轄權
除了國際刑事法院(ICC)本身之外,《羅馬規約》的框架還包含普遍管轄權原則。根據這些原則,任何批准國只要認為某項罪行足夠嚴重,即可在其境內逮捕因在其他地方犯下生態滅絕罪的非本國公民。[3]對於經常出差的跨國企業高管——例如出席董事會會議、投資者日或各類會議——這意味著其面臨的實際法律風險已遠超出其公司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一名在執法薄弱國家批准環境破壞行為的高管,理論上可能在任何其途經的《羅馬規約》締約國境內被逮捕。
專家小組的定義
這項可供採納的法律定義,是由「停止生態滅絕基金會」(Stop Ecocide Foundation)召集的獨立專家小組於2021年6月制定的,該小組由菲利普·桑茲御用大律師(Philippe Sands KC)與迪奧·法爾·索(Dior Fall Sow)共同主持。該小組成員包括多位全球頂尖的國際刑事及環境法專家。 該小組制定的定義——涵蓋「明知極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且具廣泛性或長期性的損害,仍實施之非法或肆意行為」——在隨後的立法與外交討論中,已被廣泛接受為工作定義。[4]
「我堅信『生態滅絕罪』終將被採納。唯一的問題不在於『是否』,而在於『何時』以及『以何種形式』。」——菲利普·桑茲御用大律師
批准對企業意味著什麼
對企業界而言,國際刑事法院(ICC)關於生態滅絕罪的修正案之重要性,不在於執行長實際被送往海牙受審的可能性——該門檻極高,且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量已相當龐大——而在於國際刑事承認所傳達的訊號及其所開啟的可能性。 環境問責制的每次重大轉變,都發生在國際社會已無法再忽視相關道德與科學論據之後。國際刑事法院的這項提案,正是生態滅絕罪的轉折點。董事會應著手準備的,正是國際刑事承認之後隨之而來的立法、訴訟及監管行動。這項修正案是對此議題嚴肅性的法律聲明,其影響主要將透過各國國內法體現。
那些將環境管理系統、治理框架及資訊揭露實務視為負責任管理之真實體現的企業,已為即將到來的挑戰做好了充分準備;而那些僅將其視為合規例行公事的企業則不然。發展軌跡清晰可見,前進方向亦未改變,唯一變數僅在於時機。
參考文獻
[1] 國際遏止生態滅絕 組織,《常見問題——生態滅絕與法律:國際刑事法院提案及國家支持》。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faqs-ecocide-the-law
[2] 國際遏止 生態滅絕組織,《生態滅絕法——將生態滅絕定為國際罪行的法律程序》。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ecocide-law
[3] 國際遏止 生態滅絕組織,《生態滅絕法——普遍管轄權》。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ecocide-law
[4] 國際遏止 生態滅絕組織,《制定生態滅絕法——獨立專家小組的定義》(2021年6月)。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