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誰被 FLR 抓到了呢?

《歐盟強迫勞動法規》中最具深遠影響的設計抉擇之一,在於其刻意省略的內容:該法規未設定規模門檻、未設營業額下限,亦未對特定產業給予豁免。這項單一抉擇,使《歐盟強迫勞動法規》與歐盟近年多數永續發展及治理法規區別開來——在後者中,設定門檻是常態而非例外。

試與《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相比較,該指令——即使在《綜合法案 I》進一步收窄適用範圍之前——僅適用於員工人數及營業額均超過特定門檻的大型企業。又或《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其實施方式會根據企業規模及上市狀態分階段推行。而《金融法規》(FLR)則完全沒有這些限制。 關鍵術語是「經濟營運者」,其定義範圍相當廣泛,涵蓋任何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將產品投放至歐盟市場、在該市場提供產品,或從歐盟出口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實際上,這意味著一家將單一貨櫃零組件運入歐盟港口的小型進口商,所面臨的禁令與一家在二十個成員國銷售成品的大型跨國製造商完全相同。就法律風險而言,企業規模並不能帶來任何優勢,儘管從現實角度來看,規模確實會影響執法機關對該企業的關注程度,以及其風險狀況在文件上呈現出的複雜程度。

其適用範圍同樣廣泛。該《金融法規》(FLR)不僅限於在歐盟境內設有總部的公司。總部位於歐盟以外、但將產品出口至歐盟市場的製造商,完全屬於其適用範圍;同樣地,將歐盟作為轉口樞紐的非歐盟公司亦然。 執法架構亦反映了這一點:若風險與成員國境內的活動有關,則由各國主管機關負責調查;若風險源自歐盟領土之外,則由歐盟委員會主導——此舉是基於以下認知:在成品抵達之前,供應鏈始終未曾接觸歐盟領土,因此成員國主管機關對該供應鏈的實際管轄範圍有限。

涵蓋的產業範圍同樣不受限制。農業、服裝、電子產品、採掘業或任何其他產業均無例外——凡是在歐盟市場銷售或從歐盟市場出口的每類產品,均受同一項禁令規範。這與《衝突礦物法規》等針對特定商品的措施有所不同。《強制勞動法規》(FLR)不區分產品類型;唯一關鍵的考量是該產品的供應鏈中任何環節是否曾使用強制勞動。

從實際層面來看,這種廣泛涵蓋範圍意味著,無論在其他規範框架下這些說法曾有多麼正確,根據本規章,「我們規模太小,不會成為目標」或「這對我們而言並非高風險領域」等立場都無法成立。 歐盟委員會基於風險的執法方法——運用目前仍在開發中的強迫勞動風險資料庫,並結合投訴及其他風險指標——自然會將初期調查重點放在高風險地區及產品類別上。但自 2027 年 12 月全面實施之日起,相關法律風險本身即具有普遍適用性。

對於任何將產品投放至歐盟市場的組織而言,面對如此廣泛的規範範圍,明智的應對之道並非驚慌失措,而是採取相應的透明度措施——在監管機構提出要求之前,便已清楚掌握供應鏈風險的實際所在。Speeki 是一家經認可的認證機構,提供涵蓋供應鏈及盡職調查治理的獨立保證服務;有關現行認證資格的詳細資訊,請參閱speek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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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R 與 CSDDD: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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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強迫勞動法規》實際上禁止哪些行為